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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口聚苯硫醚发起反倾销复审

来源:中国化工报作者:中国化工报发布时间:2025-12-03

11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据悉,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将延续原有反倾销税征收标准。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71日至20256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11日至2025630日。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2020113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23.3%~220.9%的反倾销税,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国公司214.1%~220.9%,韩国公司26.4%~46.8%,马来西亚公司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259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请求商务部对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原有的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请。商务部决定自2025121日起,启动本次期终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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